各位教職工:
據國家稅務總局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(試行)》第九條規定: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,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。如不進行確認修改,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并延長至2021年。
為確保各位教職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,請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及時確認個人所得稅APP中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。
具體操作流程及扣除申報條件請見附件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1.操作流程
附件2.專項附加扣除申報條件
財務處
2020年12月17日